为进一步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国务院于9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将鼓励六大重点行业强强联合,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参与企业应自愿自主
近年来,各领域的兼并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 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已迫在眉睫。
《意见》要求,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兼并重组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 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拉郎配”;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妥 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
针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传统难点———制度障碍,《意见》专门拿出一个章节,提出要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各地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意见》强调,要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 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设立专项支持资金
《意见》从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阐述了各部门和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同时提出,我国还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
在财政投入方面,未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将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我国还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 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未来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 政资金投入将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为保证《意见》内容得以有效实施,《意见》详细提出了将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
该小组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 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重点产业调 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 重组有关工作。
《意见》在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中,对于20项具体任务及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给予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