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气候谈判代表团成员,笔者亲历了去年年底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哥本哈根会议无论规格还是规模都堪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历届缔约方大会之首,会前各方对其都曾给予很高的期望,但最后的成果却乏善可陈。今年会议挪至墨西哥坎昆举行,鉴于去年苦涩的果实,公众的反应逐步回归理性,目前普遍预期较低。而就谈判进展而言,坎昆会议最有可能获得突破的一是发达国家承诺的减排资金谈判,二是MRV(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英文缩写)透明度谈判。
我国以侵犯主权为由,强调自主减排不应接受MRV程序,是无可厚非的。但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这一姿态经过发达国家的诠释和媒体的误读,逐渐转变成中国不接受所有减排的MRV。中国在MRV上的立场成为发达国家转嫁责任的工具。
MRV首次出现在联合国正式文件中是2007年达成的《巴厘岛行动计划》,《计划》首条就对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MRV进行了界定,即以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方式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使他们能够采取适当的国家减排行动。
笔者认为,我国在MRV问题上应该展示一定的灵活性。为实现节能减排,中国国内确实做了大量的努力,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即便接受国际核查,也是经得起考核的。MRV问题存在谈判空间,当然我们不可能轻易接受它,但也没有必要一口回绝。只要设置前提条件,MRV并非不可接受:第一、发达国家也要进行接受MRV的减排;第二、中国接受MRV的减排,国际上要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我国加强该领域的能力建设。实际上发达国家在减排上也缺乏透明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国单方面接受MRV就说不过去了。
出于自身节能减排的考虑,中国需要MRV。“十一五”期间我国为促进节能减排做了大量工作,但在考核成效方面仍有不足——努力是付出了,但如何评估起到的效果,这是个待解的难题。由于国内体制空白,考核减排量,实施节能减排政绩考核等工作完成的并不理想。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借鉴欧洲的经验,欧洲采取企业申报、第三方机构核查等途径进行有效减排。反观国内,别说企业,包括部分地方政府面对如何计算减排量和排放量以及如何进行报告都是一头雾水。
谈到考核能力的建设,就不得不提碳交易机制。笔者认为,无论是节能减排中采取的诸如强行关闭小火电、小煤窑等小企业的行政手段,还是征收碳税,碳交易机制对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但是要建立和完善碳市场,应该循序渐进,比如首先由国家推动自愿减排交易,然后选择某些高耗能行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推广过程中,也要加强能力建设,这与MRV是一个道理,没有配套体系,没有手段保证交易真实可靠,交易自然无法产生。
此次坎昆会议将有一个环节讨论中国碳交易机制的发展,与会的除了政府官员、学者,还有部分来自国内地方环境交易所的负责人。目前地方成立环境交易所成风,很多都是为了跑马圈地,对碳交易所的运行机制存在巨大的误区。例如辽宁的企业一样可以在北京或者天津交易,因为碳排放权的买家可能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我国国内大部分碳交易所是政府出面设立,规模不小,国外的交易所是私人机构。笔者曾去过欧洲气候交易所,他们在碳交易领域走在前列,整个机构全员才7人。另外,很多地方建交易所也没有考虑怎样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而错将碳交易所理解成上证所那样的股票交易所,将其视作圈钱的工具。与其盲目建所,我国更要做足完善法律法规、如实统计减排量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