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21日电(记者刘娟)云南省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制标准一倍以上的,按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按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在21日举行的云南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杨锦昆做出如上表述。2009年,云南省提高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指标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化学需氧量每个污染当量从0.7元提高到1.4元,二氧化硫排污量每污染当量从0.6元提高到0.9元。2010年云南将二氧化硫排污费每污染当量从0.9元提高到1.2元。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后,云南省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共征收排污费2.5亿元,其中征收化学需氧量排污费3784万元,同比降7%;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5256万元,同比下降49%。
云南将通过在全省实施建筑、公共机构、交通、农业农村及商业等五大领域节能工程,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投入机制。预计"十二五"投资100亿元左右,可实现节能量141万吨标准煤/年,减排二氧化碳38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