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扩大
11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明确,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简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简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根据通知,新增无锡(江阴)港、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此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11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
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为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实现共同发展,自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经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商务部等六部门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2月2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关税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关税税额在五十元以下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11月29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继续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公告自12月1日起执行。
寄递渠道进境物品限值提高至2000元
财政部11月29日发布公告,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关税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对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综合税率,税率水平维持现行标准,为规范税制,不再保留进境物品进口税表述。维持现行对进境物品免税数额的规定总体不变,包括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为5000元,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为2000元,个人寄递物品应纳税额在50元以下的予以免税放行。自港澳进境居民旅客免税额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还结合近年实践情况调整完善部分规定,例如将可通过寄递渠道进境物品的限值由现行800元、1000元统一提高至2000元,降低可免税携带进境的雪茄数量,对个别商品归类进行微调,细化和完善分类计价、申报纳税等部分程序性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