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公司退市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7月27日深夜,证监会重磅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退市新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修改后的退市新规来看,证监会明确将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五大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范围。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拓展了退市制度的作用范畴,实现对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全覆盖与无死角。
明确“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今年3月2日,证监会披露了关于对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彼时,证监会在强制退市情形中增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7月27日晚间,证监会在最终发布的退市新规中将“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一表述进行了细化。
具体来看,退市新规中,证监会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不仅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还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
在资深投融资专家许小恒看来,退市新规中新增五个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许小恒称,这对于进一步健全市场基础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者信心,培育理性价值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的市场生态,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退市新规中关于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细化,有利于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据悉,按照规定,在退市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退市新规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
从最终发布的退市新规来看,主要修改内容还包括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证监会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李大霄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
事实上,证监会发布修改退市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久,沪、深交易所就在3月9日晚间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与程序入手,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具体类型、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做了具体规定。彼时,交易所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诸如,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以及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规定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等。
7月29日晚间,针对退市新规,深交所发文表态称,坚决贯彻退市决定精神,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实际上,一直以来,深交所严把重大违法退市执行关,对触及退市条件的公司坚决予以退市。2017年,深交所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并顺利实施先行赔付工作,欣泰电气成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而自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A股市场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例如,今年以来已经先后有*ST吉恩等三家企业因财务指标触及退市红线等原因而作别A股,另外,由于*金亚涉嫌欺诈发行,深交所也已对*金亚启动强制退市机制。另外,因*ST百特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深交所亦启动对*ST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
注重对投资者保护
此次证监会发布的退市新规相较于此前规定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在细节上更加注重投资者保护。退市新规第一段增加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描述。另外,证监会要求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具体来看,退市新规中第一段为“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其中,“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新增表述。
此外,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要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