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采购合同等材料,以扩展业务需要、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后,转手却将贷款高息借给他人,借此谋取利息差,用“空手套白狼”获利几百万元。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利转贷罪对湖南省五金机电商会会长彭某望,副会长孔某良等十一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彭某望系湖南省五金机电商会会长,被告人孔某良、徐某华、朱某浩、殷某保、陈某政、杨某胜、申某国、孔某维、刘某权等人均系副会长。2010年3月17日,湖南省五金机电商会与长沙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五金机电市场所需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土地。
为准备资金,湖南省五金机电商会于2011年底以“十联户”联贷联保的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雨花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彭某望、孔某良、陈某政、杨某胜、殷某保、申某国、孔某维、刘某权、徐某华、朱某浩在明知土地项目开发有困难的情况下,仍在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商会商议,决定先将贷款申请下来,如果土地项目开发不成,便将资金转借给商会需要资金的会员或他人。
2011年12月,被告人彭某望、孔某良等人伪造采购合同等材料,以扩展业务需要、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雨花支行以年利率7.872%左右的利息贷款1亿元,并找王某梅、毛某、徐某等人过账,将资金统一管理。为了转贷牟利,被告人彭某望等人明确对1亿资金实施集中使用,由被告人杜某芬负责管钱管账和办理放款,原则上每转贷一笔资金都要经“十联户”每人同意,由被告人彭某望、孔某良最后把关,同时约定对转贷获取的利润进行平均分配。后被告人彭某望等人将贷款资金以2分的月息转贷给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设集团、罗某保、张某、胡某强等单位或个人,获取转贷利息12381554.67元,除去支付给银行6741056.1元的利息外,非法获取利润5640498.57元,后“十联户”每户分红50万元。
2012年9月,因罗某保从“十联户”借出的300万元无力偿还,被告人殷某保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为尽快还款并赚取转贷利息,被告人殷某保以自己公司投资经营为由,用房产作抵押,以月利率0.69333%从中国银行长沙赤曙支行套取贷款资金300万元。后被告人殷某保将该300万元以2分的月息转贷给罗某保。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并预先扣除1年的借款利息70万元,实际转账给罗某保金额为230万元,后罗某保只向被告人殷某保支付28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彭某望、孔某良、徐某华、朱某浩等四人为赚取转贷利息,以“四联户”联贷联保的方式,采取与2011年“十联户”贷款相同的手段,以月利率0.675%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0万元,将其中1500万元以2分的月息转贷给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获取利息240万元,除去支付给银行1293750元利息,非法获取利润1106250元,每户分红25万元左右。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近年来,不少人认为,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再高息转借他人,是一门发家致富的好路子。实则,该转贷行为不仅充满巨大的回收风险,更是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