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钢铁煤炭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决定开展钢铁行业能耗专项检查。 企业自查与节能机构核查并举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组织本地区具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开展能耗情况自查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等,采用现场核查方式对钢铁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节能监察。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包括钢铁企业2015年主要产品产量,能源消耗基本情况,以及焦化、烧结、球团、炼铁、转炉、电炉等工序能源消耗情况。二是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对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各生产工序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
6月底前完成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检查中发现的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发现其他用能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意见》提出,各地应在6月底前完成专项执法检查,7月1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企业名单、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及整改要求等。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结合地方专项检查情况,组织开展能耗执法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