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层面化解产能过剩的蓝图出台了。昨日(10月15日)出炉的《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
国家层面化解产能过剩的蓝图出台了。昨日(10月15日)出炉的《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并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制定《意见》的初衷是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
在受到极大关注的钢铁产能方面,《意见》称,将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针对性治理五大行业
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连。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
国务院《意见》此次特别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这五大行业点名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并给出了分业施策方案。
这并不令人意外。《意见》给出的数据十分有说服力: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这已对行业整体经营产生深刻影响,以钢铁行业为例,有统计称,2012年末钢铁行业整体资产负债率同比增1.44个百分点,44家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0.35%;今年一季度末,钢铁行业资产负债率呈继续上扬态势,整体资产负债率高达61.52%。
《意见》称将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
而在电解铝行业的分业实施细则中还引入了价格杠杆。《意见》称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
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我国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期间淘汰钢铁4800万吨产能的任务非常容易,目前淘汰数目已经超过4000万吨,未来几年压缩8000万吨产能的目标要完成也并不难。
他认为,这个目标还是比较稳妥的,其中或也考虑到了地方政府可能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冲破地方保护成关键
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表示,冲破地方保护无疑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关键。一些地方政府在GDP增长、就业、税收等压力下,往往和调控“唱反调”,因此,治理产能过剩须明确责任制,防止政策在执行层面变味。
工信部副部长苏波也说道,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部分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推行过度优惠政策,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不公平竞争,加剧了产能过剩。
有分析人士称,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体现出有奖有惩的原则,并在国家层面动用多方力量去下决心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力度很大。
具体内容在《意见》中表述为: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
国务院还指出: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此前多位业内人士指出,诸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问题,《证券时报》、人民网等媒体也曾报道包括河北在内的一些省市存在钢铁等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况。此次意见对于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提出分类妥善处理的总基调。
具体来看,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而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针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的处理最为复杂,《意见》称,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改委、工信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另外,国家还将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
苏波说,未来将减少政府对企业投资活动的过度干预,减少不公平竞争;同时以市场准入为条件,要求地方对现有未经过审批的大量产能进行规范化治理。
环境敏感区只准减量置换
《意见》指出,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具体而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点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在环保部发布的8月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告中,空气质量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除西安外,其余都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是最主要的排放源。
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对过剩产能实施减量置换,同时新项目审批已经停止,这就意味着这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在这些地方的生存空间只减不增,这一方面有利于环境,也可以倒逼这些地区进行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