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10月10日发布今年第38号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布了20个省份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
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审计署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20个省、区、市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2007年至2009年节能减排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违规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问题没有完全杜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还不够彻底。近日,审计署又对相关地方和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
跟踪调查发现,至今年7月底,20个省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督促11户企业将挤占、挪用的0.57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原渠道;将26户企业套取、多得的 1.44亿元资金全部收回;5个省专户存储差别电价收入3.69亿元,4个省扣除发电企业多得脱硫电价款1.67亿元,并按规定使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享受脱硫电价款21.2亿元。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截至今年7月底,有关地方已督促49户企业完善或正在完善939万千瓦装机容量火电项目的审批手续,关停或拆除小火电机组 49.25万千瓦;督促182户企业采取等量淘汰、完善审批手续等方式,纠正违规建设炼铁产能5086.05万吨、炼钢产能6138.77万吨、轧钢产能 437万吨,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673.9万吨、炼钢产能1415.2万吨;督促85户企业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或完善审批手续,涉及水泥产能3905万吨,淘汰或列入计划准备淘汰落后水泥产能772.15万吨;湖北、山东等9个省已依法处理处罚105名责任人员。
此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对审计调查揭示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健全和完善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支持生物柴油发展、淘汰落后产能等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