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财政部的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6家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而从2009年1月1日起,这106家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106家企业集团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武钢、一汽等来自钢铁、石化、交通、文体等多个产业的龙头企业,其中多数为大型央企。在这106家企业集团名单中,并没有发现金融保险企业的身影。
财政部通知称,之所以让上述企业集团到2009年停止合并缴纳所得税,主要是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新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年,国税总局曾发函规范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其中包括国务院当时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