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美国企业对聚晶金刚石复合片提起337调查申请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20年11月20日,美国合成公司(US Synthetic Corporation)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聚晶金刚石复合片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Polycrystalline Diamond Compacts and Articals Containing Same)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11家中国大陆企业涉案,其中上海3家,河南3家,江苏1家,北京1家,福建1家,广东2家。
观点:积极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37调查成为美国企业的一种竞争手段,其目的在于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打击国外竞争者,维护其在美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制于资金及资源上的缺乏,我国企业往往不进行积极应诉。由于337调查不同于反倾销调查,案件结果主要依赖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被诉企业的积极应诉行为对于案件结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中国超硬材料网了解,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团体组织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已着手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案列:农用机械案337调查
2003年1月8日,美国约翰•迪尔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公司”)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起337调查申请,指控5个国家的24家公司对美出口或在美销售的农用机械侵犯其黄绿色的颜色商标或造成该颜色商标“稀释”。我国3家公司被迪尔公司列明为被告。2月7日,ITC决定对迪尔公司的申请正式立案,发起337调查。该案是337调查历史上,ITC发起的第487起案件。
调查申请人——迪尔公司成立于1837年,位于美国特拉华州,是全球最大的农业机械生产商。该公司在全球拥有4万人的员工。2002年,即在其申请调查的前一年,全球销售收入达139亿美元。自20世纪初,该公司开始使用绿色和黄色作为其制造的农业机械基本色,前者用于机械主色,后者主要用于轮胎色。该公司通过授权分销商网络销售其产品,被授权的分销商可以使用迪尔公司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2002年,迪尔公司在美国拥有超过3000个的授权分销商。
迪尔公司在申请书中指称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三类产品:收割机、装卸机和拖拉机。其中收割机和装卸机涉及向欧洲和从欧洲向美国出口的产品,拖拉机则主要涉及从中国进口的产品。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及了4项美国注册商标。这4项注册商标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黄色和绿色构成的颜色组合及特定的组合方式;另一类是由“JOHN DEERE”组成的文字商标。此外,申请人还提及了1项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主要是“跳跃的鹿”图案。涉案商标主要被用于迪尔公司生产的农业机械,如前面提及的收割机、装卸机、农用拖拉机,以及打包机、平堆机、割草机等其他多种农业机械。迪尔公司对上述商标拥有独占权,并允许经授权的分销商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商标。
迪尔公司在申请书中指控5个国家的24家公司对美出口或在美销售的拖拉机侵犯其黄绿色的颜色商标或造成该颜色商标“稀释”。被申请人及侵权行为包括2类:一类是指部分被申请人通过灰色市场,将迪尔公司授权在欧洲生产的产品进口至美国并在美国销售,造成美国市场消费者对迪尔公司产品的误解;另一类是指部分被申请人在中国生产和从中国进口并在美国销售农用拖拉机,侵犯了迪尔公司的颜色商标,引起消费者误解,损害了迪尔公司的声誉。我国的3家涉案企业均被指控存在第二类侵权行为。
申请人迪尔公司在申请书中要求ITC立即针对被申请人发起337调查,并对侵权的外国涉案公司采取永久普遍排除令和永久禁止令。如该要求得到批准,ITC将禁止原产于我国的所有同类拖拉机对美出口。美国是我国拖拉机整机第二大出口市场,2002年我对美出口拖拉机整机金额达1102万美元;美国还是我拖拉机零配件第一大出口市场,2002年我对美出口拖拉机零配件金额达5012万美元。因此,如我涉案公司败诉,我国相关企业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调查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农用机械供应商之一,实力雄厚。而我国3家涉案企业年均对美国出口仅数百台拖拉机。面对数十万美元的高昂应诉费用,我涉案企业在应诉工作初期存在“息讼”情绪,准备放弃美国市场。为避免因涉案企业未应诉导致我拖拉机产品全面退出美国市场,有关单位开展了大量说服动员工作,使涉案企业充分认识到积极应诉的意义。
2月27日,涉案企业分别向ITC递交了应诉通知,其中两家企业联合应诉,另一企业通过其美国进口商单独应诉。随后,应诉企业在律师协助下,开展了大量的应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公平贸易局也通过机电商会给予了企业适时、适度的指导。鉴于337调查的应诉给我企业构成了沉重负担,相关应诉企业考虑在积极抗辩的基础上,在不损害我总体贸易利益的前提下,视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由于迪尔公司态度强硬,其要价超出合理范围,双方未能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在美国进口商的建议下,中方单独应诉的涉案企业于8月与迪尔公司达成了和解。中方该涉案企业同意退出美国市场。在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另外两家联合应诉的中国企业坚持继续应诉。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认为自己并未侵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两公司准备了大量的文字资料和物证,提交了专家意见及证人证言,并针对迪尔公司的材料提出强有力的抗辩观点。通过积极应诉,两企业的主要观点逐步得到ITC认同。
9月12日,ITC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的调查律师向本案行政法官提交了听证前报告,明确认为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的拖拉机并没有侵犯迪尔公司的颜色商标,也没有造成该颜色商标的“稀释”。随后,原告表示愿与中方应诉企业继续进行和解谈判。
9月21日,联合应诉的中方两家企业与迪尔公司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同意联合应诉的两家中国企业公司继续对美出口涉案拖拉机,并规定了有利于中国企业对美稳定出口的其他条件。和解协议对两公司非常有利。
9月22日起,ITC召开本案听证会,联合应诉的中方两家企业也派员参加。其间,迪尔公司和两企业于9月23日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并请求行政法官允许双方在此基础上终止调查。经审查,ITC行政法官于9月26日宣布同意该和解协议,并于10月22日签发了同意令。根据有关程序要求,ITC最终宣布结束对上述两企业的调查。
由于两企业积极有效的应诉,使我国拖拉机产品可继续对美正常出口。该案结束后,我两企业对美出口持续发展。
此案中,中国涉案企业分成了两个应诉团队。一个依附进口商进行应诉,致使其合理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退出了美国市场;另一个通过积极抗辩,在美国市场上站稳了脚,赢得了竞争对手的尊重。
此案对我们的启示在于,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并不一定就侵权了。337调查的历史也告诉我们,原告的知识产权也未必一定有效。面对337调查,中国企业应排除畏惧心理,深入细致、客观地分析案情,根据自身实力,选择合理的应诉策略,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进行积极、坚决的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