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炉,根据《规定》,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在内设机构方面,共设置了21个司局。《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原设置司局相比,《规定》增设、调整、细化了多个领域职能,其中,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等为新增设司局。
主要职能大幅增加
根据《规定》,环境部主要职能涉及15个方面和1个职能转变。相对而言,原环境保护部的职责仅有13个方面。
新定具体职能包括: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记者发现,与原环保部的职能相比,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为新增设内容,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也由原先的“参与应对”变为“负责应对”。
在职能转变方面,《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首提政策环评
《规定》显示,环境部内设机构共21个,包括:办公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与财务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土壤生态环境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执法局、国际合作司、宣传教育司。此外还设立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与原来相比,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生态环境执法局、应对气候变化司等均为新增设部门。
其中,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门职能方面,《规定》中首次提及政策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此前从环境部了解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一个处在专门负责政策环评的相关研究工作。
以环境因子划分职能部门
与原环境保护部相比,生态环境部在多个方面做加法,除了职能更全、内设机构更多外,在机关行政编制方面也出现了大幅增加,从此前的311名增加到478名。司局级领导职数由48名增加到78名。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副会长骆建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规定》来看,环境部与原环保部相比,把过去与其他部门存在环境因子交叉的部分都划归到环境部中,形成了一个“超级环境部”。同时,按照环境突出问题来设置部门,比如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的管理从土壤管理中独立出来成立新的司局进行专门管理。此外,还把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监管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进行固化,比如成立生态环境执法局等。
骆建华认为,未来环境部门的权力不能无限放大,需要进行分级管理,将中央和地方环境部门职责的边界划分清楚,比如中央主要是负责制定环境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等,调节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治理问题。
环境部一位官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规定》中的这些调整,对于环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未来肯定会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实际上,记者从多地市县一级环保部门了解到,地方环保系统任务重、责任大等问题一直存在,未来地方环保系统将会如何改革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
上述环境部官员称,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仍在不断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