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日前联合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从明年起要求各地方电力监管部门和电网公司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通过改进用电方式达到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这是继2004年发改委联合电监会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后,中国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面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该办法规定各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电力电量的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
办法并规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据国家能源局官员称,根据规划,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将下降17.3%,十三五(2016-2020年)期间将下降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