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欠钱不还,不想着怎么还钱,却动起歪脑筋想方设法躲债,跟法院玩起“躲猫猫”,这样的案例不少。日前,省公检法联合发文排出“时间表”,打击...
欠钱不还,不想着怎么还钱,却动起歪脑筋想方设法躲债,跟法院玩起“躲猫猫”,这样的案例不少。日前,省公检法联合发文排出“时间表”,打击“拒执罪”。为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进行分工细化,进一步明确对执行义务人涉嫌拒执罪的立案、侦查、审理程序。
《规定》明确了法院、公安各自的时间节点: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法院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此外,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