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谋取非法利益,一电工竟通过QQ在网上大肆销售假冒电动工具,不到半年销售额超过50000元。记者今日从江苏南通市通州法院获悉,该电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
为谋取非法利益,一电工竟通过QQ在网上大肆销售假冒电动工具,不到半年销售额超过50000元。记者今日从江苏南通市通州法院获悉,该电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扣押的假冒电动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冒商标标识的防伪标签、说明书等辅助材料,依法予以销毁。成某系海门市人,有一手电工手艺。2013年,成某注册了两个QQ号,在QQ空间上展示其电动工具生意,并加入了一些专业QQ群,通过向QQ群友发送电动工具广告的方式,向他人推荐电动工具。此后,陆续有买家与其联系、购买电动工具。
由于正品电动工具利润少,销量上不去,成某萌生了售假的主意。
2013年5月,成某从其上家处购得假冒的东成牌电锤、切割机、角磨机等电动工具,通过QQ与买家联系并销售。2013年11月25日,成某被海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假冒的东成牌电钻50台、假冒的东成牌电锤5台及假冒的东成防伪标签、说明书等物。经法院审理查明,成某通过QQ账号在网上出售假冒的东成牌电动工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792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法官提醒:网上售假难逃法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移动终端的发展,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深为大众青睐。但上述软件在方便人们联系和娱乐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了新渠道,犯罪分子通过社交软件售假时有发生。此类犯罪受众广,成本低、传播快,较实体店而言,其隐蔽性更强。
“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网民仍然要为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通过社交较件售假仅是销售方式和渠道的转变,并不改变其违法犯罪性质。”审理该案的法官说,上网的IP地址即是网民的网络“身份证”,因此,网络犯罪行为难逃公安机关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