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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文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

关键词 工信部 , 生产企业|2014-12-15 09:35:28|宏观经济|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摘要 2014年3月,工信部发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做好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衔接,推动新时期焦化行业结构...
       2014年3月,工信部发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做好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的衔接,推动新时期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信部12月11日在官网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

  焦炉建设项目。2016年底之前,仍可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的公告申请。2014年4月1日以后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焦炉煤气制甲醇(2275, -35.00, -1.52%)、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设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项目。

  通知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和修订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或变更公告名称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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