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以遭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中山市多家个体工商户告上法庭,据记者了解,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受理的案件已达15宗,其中13宗已经审结。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一新公司状告刘某敏侵权案件作出了一身判决,判处被告刘某敏向原告一新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原告:生产、销售假冒本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原告一新公司起诉称,因其生产的砂轮切割片有着过硬的品质以及良好的信誉,受到用户的广泛好评。近年来,不少不法厂家及商贩为获取巨额利润,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一新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砂轮切割片,导致市场充斥假冒伪劣商品,更使该公司产品销量锐减。
根据公证处公证,今年1月12日,刘某敏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砂轮切割片,已经侵犯了一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刘某敏的行为还严重危及使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此,一新公司请求依法判令:一、刘某敏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二、刘某敏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536元;三、由刘某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是否侵权并不清楚
刘某敏辩称,由于时间较长,自己并不清楚是否销售一新公司所指控侵权的砂轮片,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今年1月12日,一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盛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员庄某庭、公证处工作人员陈某曾一起到刘某敏商店。张某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店购买了砂轮切割片一盒,价格20元,并取得收款收据、名片各一张。上述购买获得的物品及取得的材料随即交由公证员庄某庭保管。另查明,被告刘某敏,经营商行的范围是零售五金工具。
法院:被告公司侵权成立
法院认为:一新公司的商标是该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且处于保护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刘某敏个体经营的商行销售了侵权的砂轮片,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判定,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注册号,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刘某敏个体经营的商行销售侵犯了一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一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由于一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刘某敏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敏因其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故酌定刘某敏应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
法院遂判决如下:刘某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给厦门一新公司;驳回原告厦门一新公司超过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