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按照“资源开发市场化、资源应用产业化、资源效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永续化”的要求,近日出台《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规定:除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经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之外,其余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原则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许可设立的采矿权和由省国土资源厅许可设立的低风险矿产探矿权,如煤炭、铁、石墨、石灰岩等,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由省国土资源厅许可设立的高风险矿产探矿权,如金、银、锰、铜、铅、锌、镍、钨、钼等,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对整装勘查区探矿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内骨干企业、在甘肃省建设下游产业的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勘查开采一体化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对公开“招拍挂”的探矿权、采矿权可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出让;鼓励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和大型企业选择有前景的探矿权、采矿权,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公开转让或选择主体合作进行勘查开发。
该《意见》对市场化配置竞争主体提出了相关要求:参与“招拍挂”的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必须具有同行业国内外一流的生产技术和资金实力,建设后续产业必须与省、市政府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必须在资源所在地注册成立公司,做出资源就地转化、为民富民承诺,保证地方财政税收;企业对竞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当按“招拍挂”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勘查开发,对逾期不勘查开发的,收回探矿权、采矿权。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将分类筛选一批市场化配置项目,拟订出让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意见》规定:矿产资源的招标必须进入甘肃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必须由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甘肃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场化配置项目在重要环节科学设置监管节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