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利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新建年处理6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利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新建年处理6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追加投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超募资金的现状
公司2010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1,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00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109,068万元。超募资金已经董事会审议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实施三个项目:偿还银行贷款21,000万元;新疆年产5万吨碳化硅专用微粉项目使用22,420万元;新建年产25,000 吨太阳能晶硅片切割专用刃料扩产项目使用16,860万元;新建年处理6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使用14,890万元。截止2011年9月30日,公司共决议使用超募资金75,170万元,剩余超募资金33,898万元。
二、关于利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新建年处理6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利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新建年处理6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追加投资,能更好地提高产品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增加投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该项目建设,提高公司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高智能化、自动化管理水平,提高废水的达标排放标准,通过节能减排,更好地实现清洁生产目标,符合公司战略规划,风险可控,项目可行。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原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利用超募资金对新建年处理6万吨硅片切割砂浆循环利用项目追加投资4,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