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26日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悉,我国将继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此外,会议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依据该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国务院办公厅转报来的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给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份报告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
针对健全节能市场机制问题,除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之外,报告还提出了其他六项举措:
完善财政激励政策。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机制。
健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强化金融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投入节能领域。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
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对电力、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及电冰箱、洗衣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用能产品,参照能效领先水平设定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并将“领跑者”标准作为新上项目能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依据。
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快推进节能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