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 一是要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
2007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
一是要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对各省(区、市)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切实加强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二是要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三是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要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