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07-04-05
【实施日期】2007-04-26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 4月26日起执行。
三、本公告中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新增补商品到期无法出口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除本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公告、2006年第63号公告、第82号公告所列商品目录停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其它规定继续有效。
加工贸易禁止进口商品目录:
磷片状天然石墨
其他粉末或粉片状天然石墨
其他天然石墨
硅砂及石英砂(进口加工非7202铁合金产品除外)
其他天然砂
石英
石英岩
不论是否煅烧的高岭土
不论是否煅烧的其他高岭土类似土
膨润土
耐火粘土
其他粘土
红柱石,蓝晶石及硅线石
富铝红柱石
火泥
天然碳酸钡(毒重石)
硅藻土
其他硅质化石粗粉及类似的硅质土
刚玉岩、天然刚玉砂等天然磨料
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蜡石
未煅烧白云石
已煅烧白云石
夯混白云石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烧结镁氧矿(重烧镁)
碱烧镁(轻烧镁)
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
其他氧化镁
生石膏,硬石膏
原状云母及劈开的云母片
云母粉
云母废料
未破碎及未研粉的滑石
已破碎或已研粉的滑石
长石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未膨胀的绿泥石
未膨胀的蛭石及珍珠岩
废镁砖
叶腊石
其他含硅量少于99.99%的硅
氢氧化铝
含>50%镁,钙,铬耐火砖及类似品
含>50%铝,硅耐火砖及类似品
其他耐火砖及耐火陶瓷建材制品
含>50%石墨其他耐火陶瓷制品
含>50%氧化铝其他耐火陶瓷制品
废镁碎料
加工贸易禁止进口商品目录:
铝矿砂及其精矿(非电解铝和氧化铝生产除外)
铬矿砂及其精矿
锆矿砂及其精矿
其他矿砂及其精矿
主要含铝的矿灰及残渣
其他矿渣及矿灰
其他未煅烧石油焦
已煅烧针状石油焦
其他已煅烧石油焦
其他已煅烧石油焦
其他含硅量少于99.99%的硅
氧化铝(非电解铝行业除外)
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无烟煤
无烟煤滤料
焦炭或半焦炭
沥青
沥青页岩、油页岩及焦油砂
沥青岩
页状蛭石,膨胀粘土,泡沫矿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