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文发布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矿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2006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被列入国家8个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此前三年,内蒙古已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方面进行过一些有益的探索。
这次出台的办法指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并且,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矿业开发管理中的责任以及矿业权人应承担的义务。同时结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与前景,分别从矿产资源有偿配置及矿业权市场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建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与检查等方面都作了详实的规定。
此办法明确,煤炭资源配置以服从服务于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为原则,向煤液化、煤转电、煤化工和煤炭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倾斜;向进行煤炭资源转化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倾斜;向区内资源枯竭的国有重点煤矿、优强企业倾斜。重点项目要遵循“先立项、后配资源”和“整装预留、分期配置”的原则,按照“50%转化”、“保障30年,后备20年的资源量一次预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分期动态配置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地质矿产勘查投入力度,形成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将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