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配额投标企业提供环保、社保证明的通知
各配额投标企业:
根据《2008年度部分工业品第一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2007年第98号)》要求,在2008年第二次招标工作开始之前,请各流通企业及 时向所在省区商务厅提供配额商品供应商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社会责任的相关证明(包括排污许可、监测报告和环评报告等环保证明,以及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的相关证明)和采购数量等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 2008年度部分工业品第一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2007年第98号)(节选)
配额招标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由商务部批准的有该商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主管环保部门出具并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核的当年度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或环境评估报告。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并协助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该标准本年度第一次招标暂不强制考核)
6、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