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09年1月1日起,《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此举有利于推动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
从2009年1月1日起,《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此举有利于推动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范围定为2008年至2010年期间淘汰的落后产能,对于未在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奖励的时间推后两年执行,但奖励标准根据“关停越晚、奖励越低”的原则减半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列入淘汰计划的有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等5个行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地方发展国家鼓励类产业,推进产业升级以及支持淘汰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
青海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金额按节能项目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同时还明确规定对节能量为5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吨200元标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