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我国输美精制棕刚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快速日落复审。
2002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精制棕刚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181020。2003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终裁,我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35.18%。2008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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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现在,WTO成员国一般都建立了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欧盟早在1994年就在反倾销法案制定了“日落复审”条款,美国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明确了日落复审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强制性反倾销期满复审制度。对于已经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我国企业来说,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日落复审”更加显得迫切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