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清澈的一条河,怎么变得浑浊、发黄,还有一股异味?”去年底,有人发现嘉定的一条河流出现异常情况。经调查,河水被重金属物质污染,污染来源是附近一家地下金属加工作坊。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案件,4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
2016年底,小任和妻子租赁嘉定区安亭镇某处民宅,私设氧化车间从事金属表面氧化加工。由于人手不足,小任的叔叔大任及其妻子也从老家来沪,一家人共同从事上述金属表面加工处理,并将金属表面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入作坊北侧河道内,严重污染河流水质。
经现场取样检测,车间内地面及作坊外排水沟渠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均远远超过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总铬排放限值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小任夫妻和大任夫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小任、大任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判处两人的妻子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在从事相关金属表面加工时,要按照相关行业标准依法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切忌不可因小失大对废水不加处理直接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