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涂附磨具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少和消除恶性竞争,进一步加强产品标准管理,消除无标生产、低标生产现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塑造涂附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涂附磨具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少和消除恶性竞争,进一步加强产品标准管理,消除无标生产、低标生产现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塑造涂附磨具行业良好形象,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由大变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涂附磨具行业制修订产品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
能源,促进行业节能减排;
(三)保证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标准指标能够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全面评价产品质量水平。 第三条 涂附磨具行业各类产品标准和检验测试方法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应当遵循本条例。
第四条 涂附磨具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放行验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国内销售、对外贸易的依据。
第五条 涂附磨具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有明确的产品接收验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原材料验收标准,作为采购和生产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标准)。
积极倡导企业制订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在没有上级标准的情况下:同一种产品只有一家企业生产时,可以只制订企业标准;同一种产品有两家以上企业生产时,应申请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对急需依靠标准规范的产品,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前,由协会组织制订协会各成员共同遵循的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按程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涂附磨具分会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制订和完善企业标准,并鼓励各企业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 涂附磨具分会利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鉴定科技成果、评审技术进步奖、协调处理质量纠纷、开展质量鉴证活动之机,不定期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会标准、企业已备案产品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标准化法、上级标准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章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制修订协会标准的提议既可由协会提出,亦可由各会员单位提出,协会专家委员会对提出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然后立项。
第十二条 制修订协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项目提出和确定、调查研究与试验验证、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审定、批准发布、实施监督。
1、确定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单位及人员的专业特长确定协会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2、提出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核后,向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发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发送范围一般应涵盖使用到该项标准的生产制造商、经营者、贸易商、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和产品用户等,与此同步在《中国涂附磨具网》上全文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以广泛征询意见,时间一般为45天。
3、制定标准送审稿。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后两个月时间内,修改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提交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
4、召开审查会。根据标准项目具体情况,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邀请与该标准项目有关的专家委员和相关生产、使用单位代表参加审查。至少在审查会召开前10天,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应邀参加审查会的全体人员。
标准审查会应重点围绕“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技术指标的确定依据、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标准执行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充分辩论和求证。经与会人员协商一致,标准方可通过。出现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必须经过与会审查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详细记录审查情况,尤其是分歧、异议及解决办法不能遗漏。
对内容简单的标准,专家委员会可以采取函审表决的方式进行审查。
5、颁布实施。协会标准审查通过后,以协会名义颁布实施。
第三章 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应在充分调研和试验验证基础上,由企业自行起草或委托协会专家委员会、其他机构起草,标准草案形成后在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中广泛征求意见,达成一致和共识,在正式批准发布前,应当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标准编写格式、内容与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等。 企业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附磨具分会专家委员会、标准化协会负责组织。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涂附磨具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提交专家审查的企业标准材料,应至少包括:标准文本(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产品质量验证报告、标准实施能力的说明等。 标准审查后,审查小组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负责标准起草部门、组织审查部门、参加审查单位及具体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和结论等。审查意见应当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
企业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 (一)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提交文件资料依据各地政府具体规定。
(二)涂附磨具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向涂附磨具分会备案。各企业应向协会秘书处申报对外销售各类产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目录,并提供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执行标准和企业标准发生更新时,应重新申报。
在协会备案的企业执行标准目录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协会不对其他企业和人员公开,只在协调处理备案企业与相关方产生质量纠纷、为备案企业出具质量鉴证等证明材料时查阅、验证、鉴证之用。
(三)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秘书处起草,经涂附磨具分会2012年10月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