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重点关注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的征收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利息、股息、红利方面,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在财产转让方面,税总要求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同时,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此外,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要求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有关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通知》表示,要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要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